11月1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通告,12家企业生产的19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

经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标示为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维U颠茄铝胶囊Ⅱ,含量测定项目不符合规定。

经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标示为洛阳顺势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8批次接骨七厘丸,重金属及有害元素项目不符合规定。

经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7批次金银花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包括含量测定、性状、重金属及有害元素。标示生产企业为:江苏至善堂药业有限公司、和治佳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民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仲诚富坤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北海能信中药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沱江源药业有限公司、云南东融滇西中药材物流经营有限公司中药饮片分公司。

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3批次桃仁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包括性状、羰基值、含量测定和水分。标示生产企业为:安庆华氏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湖北大顶山制药有限公司、湖南春可回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对上述不符合规定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采取暂停销售使用、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对不符合规定原因开展调查并切实进行整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相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药品管理法》,组织对上述企业和单位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按规定公开查处结果。

潇湘晨报记者李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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