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源自天津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药监局

年7月3日,我局接到国家药监局《关于做好天津市博爱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小败*膏风险控制的通知》,对天津市博爱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小败*膏造成不良反应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对相关产品和记录实施扣押,并对96批次相关产品和原辅料进行了抽验,于年7月6日予以立案。

经天津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小败*膏中莨菪碱类生物碱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检验,天津市博爱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次小败*膏(库存、留样、退回)中含莨菪碱类生物碱,与该公司库存中颠茄流浸膏(经浓缩,批号***)的成分(中国药典年版一部)相符,并与我局监督下该公司模拟添加颠茄流浸膏(经浓缩,批号***)生产的小败*膏(批号***)检验结果相同。

同时,经检测,***批次小败*膏和模拟批小败*膏(批号***)中 阿托品(或 天仙子胺)、山莨菪碱、东莨菪碱、东莨菪碱内脂成分、含量基本相符。

综合以上检验结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 项规定,天津市博爱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小败*膏(批号***)为假药。

经对天津市博爱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场所现场检查,发现库存的颠茄流浸膏(经浓缩,批号***)实际重量与标签标示重量不符;其入库重量与实际库存重量、用于产品生产的重量之和不符。

综上,天津市博爱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于年4月2日生产小败*膏(批号***)过程中,混入了用于生产外用贴膏的中间品颠茄流浸膏(经浓缩,批号***),共生产***批次小败*膏盒,违法所得.5元,货值金额.5元。

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 款和第二款 项的规定。根据药品管理法 百三十七条 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本法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四)生产、销售假药、劣药,造成人身 后果;...”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依据药品管理法 百一十六条规定,本局在管辖事权范围内,决定对天津市博爱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生产的***批次小败*膏盒和违法所得.5元;

2.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并处违法生产的药品货值金额(.5元按元计)30倍罚款,共元。罚没款合计30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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