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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医保发〔〕11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三行业医疗保障管理部门,省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管理,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年)的通知》(医保发〔〕5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医疗保障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贯彻落实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支付范围

(一)《药品目录》构成。将国家年药品目录作为我省年版《药品目录》,收载西药和中成药共种。其中常规药品种,西药种,中成药种;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种,西药种,中成药62种。另外,还有基金可以支付的中药饮片种。

(二)严格执行《药品目录》。各地要严格执行《药品目录》,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不得自行调整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和甲乙分类。工伤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受限定支付范围限制。

二、规范支付*策

(一)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执行全国统一支付标准,协议期内不得进行二次议价。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地医保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

(二)谈判药品同通用名药品医保支付标准。谈判药品同通用名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谈判确定的同规格医保支付标准。纳入集采后,以中选价格作为中选药品和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非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医保支付标准。

(三)集采中选及同通用名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对医保目录内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原则上以集中采购中选价格为该通用名药品的支付标准。

(四)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药品目录》内乙类药品(不含谈判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5%。谈判药品中,治疗肿瘤的西药,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20%,其余药品由各市确定, 不得超过20%。

三、推动谈判药品落地

(一)将新增谈判药品全部纳入“双通道”管理。各统筹区要将新增谈判药品在年12月底前全部纳入“双通道”管理。省药品集中采购机构要在年12月底前将谈判药品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直接挂网采购。

(二)促进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各级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医疗机构要在1个月内将临床有使用需求的新增谈判药品,一次性全部配备。医疗机构配备和使用谈判药品,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次均费用等影响其落地的考核指标范围。

(三)不断扩大“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范围。各统筹区要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流程程序,扩大“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范围,切实提升谈判药品的供应保障水平,更好满足广大参保患者合理的用药需求。

《药品目录》自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各级医保部门要及时调整信息系统,更新完善数据库,确保*策落地。

《药品目录》落实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

附件: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年版)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年12月16日

凡例

《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年版)》(简称《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临床医师根据病情开具处方、参保人员购买与使用药品不受《药品目录》的限制。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范围参照本目录执行。

凡例是对《药品目录》中药品的分类与编号、名称与剂型、备注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是《药品目录》的组成部分,其内容与目录正文具有同等*策约束力。

一、目录构成

(一)《药品目录》西药部分、中成药部分、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和中药饮片部分所列药品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其中西药部分个,中成药部分个(含民族药93个),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个(含西药个、中成药62个),共计个。

(二)西药、中成药和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分甲乙类管理,西药甲类药品个,中成药甲类药品个,其余为乙类药品。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按照乙类支付。

(三)中药饮片部分除列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的品种个外,同时列出了不得纳入基金支付的饮片范围。

(四)《药品目录》包括限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6个;限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4个。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区分甲、乙类。

二、编排与分类

(五)药品分类上西药品种主要依据解剖-治疗-化学分类(ATC),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主治分类,中药饮片按中文笔画数排序。临床具有多种治疗用途的药品,选择其主要治疗用途分类。临床医师依据病情用药,不受《药品目录》分类的限制。

(六)西药部分、中成药部分、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分别按药品品种编号。同一品种只编一个号,重复出现时标注“★”,并在括号内标注该品种编号。药品排列顺序及编号的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

三、名称与剂型

(七)除在“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外,《药品目录》西药部分的药品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未包括命名中的盐基、酸根部分,剂型单列。中成药部分和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的药品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剂型不单列。为使编排简洁,在甲乙分类、给药途径、备注相同的情况下,同一通用名称下的不同剂型并列,其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

(八)西药剂型以《中国药典》“制剂通则”为基础进行合并归类处理,未归类的剂型以《药品目录》标注的为准。合并归类的剂型见下表:

(九)中成药剂型中,丸剂包括水丸、蜜丸、水蜜丸、糊丸、浓缩丸和微丸,不含滴丸;胶囊剂是指硬胶囊,不含软胶囊;其他剂型没有归并。

(十)《药品目录》收载的药品不区分商品名、规格或生产厂家。除谈判药品外,通用名称中主要化学成分部分与《药品目录》中的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而酸根或盐基不同的西药,属于《药品目录》的药品。通用名中包含罗马数字的药品单独列出。

(十一)“备注”栏标有“◇”的药品,因其组成和适应症类似而进行了归类,所标注的名称为一类药品的统称。具体如下:

1.西药部分第号“缓解消化道不适症状的复方OTC制剂”包括:复方颠茄氢氧 片、复方嗜酸乳杆菌片、复方 钙咀嚼片、复方消化酶胶囊、复方胰酶散、复合 菌肠溶胶囊、铝镁颠茄片、铝镁混悬液。

2.西药部分第号“抗艾滋病用药”是指国家免费治疗艾滋病方案内被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

3.西药部分第号“青蒿素类药物”是指原卫生部《抗疟药使用原则和用药方案(修订稿)》中所列的以青蒿素类药物为基础的处方制剂、联合用药的药物和青蒿素类药物注射剂。

4.西药部分第号“缓解感冒症状的复方OTC制剂”包括的品种(通用名称)见下表:

四、限定支付范围

(十二)“备注”栏中对部分药品规定了限定支付范围,是指符合规定情况下参保人员发生的药品费用,可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受限定支付范围限制。经办机构在支付费用前,应核查相关证据。

1.“备注”一栏标注了适应症的药品,是指参保人员出现适应症限定范围情况并有相应的临床体征及症状、实验室和辅助检查证据以及相应的临床诊断依据,使用该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支付。适应症限定不是对药品法定说明书的修改,临床医师应根据病情合理用药。

2.“备注”一栏标注了二线用药的药品,支付时应有使用一线药品无效或不能耐受的证据。

3.“备注”一栏标为“限工伤保险”的药品,是仅限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4.“备注”一栏标为“限生育保险”的药品,是生育保险基金可以支付的药品,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发生的与生育有关的费用时也可支付。

(十三)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还规定了药品的支付标准及协议有效期,支付标准包括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

(十四)西药部分第号“抗艾滋病用药”的药品,不属于国家免费治疗艾滋病范围的参保人员使用治疗艾滋病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按规定支付。

国家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和抗血吸虫病药物,不属于国家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参保人员使用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按规定支付。

(十五)参保人员使用西药部分第-号“胃肠外营养剂”需经营养风险筛查,明确具有营养风险,且不能经饮食或使用“肠内营养剂”补充足够营养的重症住院患者方予支付。

(十六)参保人员使用西药部分第-号“肠内营养剂”,需经营养风险筛查,明确具有营养风险,且应为不能经饮食补充足够营养的重症住院患者时方予支付。

(十七)中药饮片部分标注“□”的指单独使用时不予支付,且全部由这些饮片组成的处方也不予支付。

五、其他

(十八)中成药部分药品处方中含有的“麝香”是指人工麝香,“牛*”是指人工牛*、培植牛*和体外培育牛*。含天然麝香和天然牛*的药品不予支付。

2.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年版)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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